马鞍山市东吴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宜通塑业有限公司与马鞍山市东吴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全椒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皖1124民初712号
原告安徽宜通塑业有限公司诉被告马鞍山市东吴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8日立案。原告安徽宜通塑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应当准予。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宜通塑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784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5000元,均由原告安徽宜通塑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袁建兵
书记员  陈 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