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皖0503执2530号
本院在执行芜湖县宝峰水泥制品厂与马鞍山市东吴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已达成和解,马鞍山市东吴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已履行全部付款义务,芜湖县宝峰水泥制品厂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皖0503执253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宋文胜
审判员 周玉生
审判员 先尊富
书记员 潘家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