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鞍山市东吴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马鞍山市东吴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皖0503执574号
申请执行人:马鞍山市东吴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霍里山大道与陶甸路东南角。
法定代表人:王燕,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家尧,安徽净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翟智民,安徽净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72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白下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马鞍山市东吴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马鞍山市东吴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依据生效的(2021)皖05民终1809号民事判决书申请强制执行,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本院认为,该执行和解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需长期履行的,作为终结执行的情形之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皖0503执574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杜 谦
审判员 陶家平
审判员 鲍 军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 谢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