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05执72号
申请执行人:马鞍山市东吴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霍里山大道与陶甸路东南角,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00711715424W。
法定代表人:王燕,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俊生,安徽鉴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马鞍山市力和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当涂县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21577067971G。
法定代表人:施宏玉,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马鞍山市中方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红旗南路6号-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007790570506。
破产管理人: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
被执行人:安徽纵横工业车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经济技术开发区红旗南路6号-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00060832204G。
法定代表人:施宏全,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马鞍山市中湘起重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经济技术开发区红旗南路1092号2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00556343439C。
法定代表人:施宏全,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安徽龙韵坊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慈湖高新区陶甸路180号1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00670917715E。
法定代表人:陈荣,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烟台蓝色海岸葡萄酒有限公司,住所山东省蓬莱市潮水镇衙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8479730721X7。
法定代表人:陈荣,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施宏全,男,1972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马鞍山市花山区。
被执行人:郝芸,女,1984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马鞍山市雨山区。
被执行人:陈荣,男,1970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马鞍山市雨山区。
被执行人:周存,女,1975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马鞍山市雨山区。
被执行人:秦松,男,1965年5月31日出生,汉族,住马鞍山市雨山区。
被执行人:施宏玉,女,1965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马鞍山市雨山区。
马鞍山市东吴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吴市政公司)与马鞍山市力和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力和公司)、马鞍山市中方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方公司)、安徽纵横工业车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纵横公司)、马鞍山市中湘起重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湘公司)、安徽龙韵坊酒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韵坊公司)、烟台蓝色海岸葡萄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色海岸公司)、施宏全、郝芸、陈荣、周存、秦松、施宏玉追偿权纠纷一案,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6月24日作出(2019)皖05民初32号民事判决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上述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东吴市政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2月8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如下执行措施:1、三次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对各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进行查询,查明各被执行人名下无足额财产;2、查询各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结果显示均有查封信息;3、经检索,查明各被执行人在多家法院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因无财产可供执行而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4、将各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各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5、将本案执行情况及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予以确认。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对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皖05民初3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果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申请本院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韩丁站
审判员 王 铁
审判员 张茂进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骆祺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