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鞍山市东吴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南京华岩基础工程有限公司、马鞍山市东吴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皖0221执70号
申请执行人:南京华岩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马鞍山市东吴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皖0221民初2061号,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马鞍山市东吴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在芜湖县东湖水环境整治污水改道工程工程款人民币十万元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许旻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