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5)肥东民一初字第03909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佳成架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众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佳成架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佳成架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890元,减半收取1945元,由原告安徽佳成架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毕梅宝
审 判 员 陈 芝
人民陪审员 杨 宇
书 记 员 汪 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