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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城市华丰砼业有限公司、安徽众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18执恢2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宣城市华丰砼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02257829350L。
法定代表人:葛业林,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有胜,安徽南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鸿,安徽南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安徽众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含山县华阳西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221537421361。
法定代表人:赵德亮,该公司董事长。
担保人:朱俊峰,男,1978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
担保人:陈鹭,女,1979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
第三人:合肥市包河区常青街道办事处,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金寨南路4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401110029913974。
法定代表人:黄宇波,该街道办主任。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宣城市华丰砼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众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担保人朱俊峰、陈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11月18日查封了担保人朱俊峰名下坐落于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房产(产权证号:合郊字第0××8号房产)。本院在现场张贴了查封公告,并在合肥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包河分中心办理了查封登记手续。执行过程中查明,合肥市包河区常青街道办事处擅自处分已被查封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规定,裁定如下:
合肥市包河区常青街道办事处应于裁定生效之日起30日内赔偿900000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芮征兵
审 判 员 叶丽芸
审 判 员 沈 静
二〇二一年八月九日
法官助理 钟 康
书 记 员 江 磊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32.被执行人或其他人擅自处分已被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人民法院有权责令责任人限期追回财产或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