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决 定 书
(2021)皖18司惩3号
被罚款人:合肥市包河区常青街道办事处,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关麗路广福花园A区东门对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401110029913974。
负责人:邱少华,该街道办主任。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宣城市华丰砼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众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担保人朱俊峰、陈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11月18日查封了担保人朱俊峰名下坐落于合肥市包河区房产(产权证号:合郊房权证郊字第0××8号)。本院在现场张贴了查封公告,并在合肥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包河分中心办理了查封登记手续。2021年5月28日,本院向合肥市包河区常青街道办事处发出告知书,告知本院已对朱俊峰名下上述房产采取查封措施,如实施拆除工作需征得本院同意。7月22日,经本院现场查勘,朱俊峰名下上述房产已被合肥市包河区常青街道办事处擅自拆除。7月28日,本院向合肥市包河区常青街道办事处下达通知书,要求合肥市包河区常青街道办事处提供朱俊峰名下坐落于合肥市包河区房产的征收补偿协议及相关材料,并将征收补偿款交本院,但其至今仍拒不协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五规定,决定如下:
对合肥市包河区常青街道办事处罚款五十万元,限于2021年11月30日前交纳。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三日内,口头或者书面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罚款交纳账户:
户名: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账号:1812××××4989
开户行:中国银行宣城市分行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