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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城市华丰砼业有限公司、安徽众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18执恢28号
申请执行人:宣城市华丰砼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02257829350L。
法定代表人:葛业林,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有胜,安徽南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鸿,安徽南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安徽众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含山县华阳西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221537421361。
法定代表人:赵德亮,该公司董事长。
担保人:朱俊峰,男,1978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
担保人:陈鹭,女,1979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
申请执行人宣城市华丰砼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众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担保人朱俊峰、陈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20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21年7月1日,申请执行人宣城市华丰砼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立案标的8488687元。为防止发生财产转移,现对被执行人安徽众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担保人朱俊峰、陈鹭财产予以查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9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安徽众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担保人朱俊峰、陈鹭银行存款9000000元或其他等值财产。
二、划拨、提取、扣留被执行人安徽众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担保人朱俊峰、陈鹭银行存款9000000元或其他等值收入、收益。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芮征兵
审 判 员 叶丽芸
审 判 员 沈 静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日
法官助理 钟 康
书 记 员 江 磊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第二百四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二条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占有的动产、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
……
第二十六条对已被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其他人民法院可以进行轮候查封、扣押、冻结。查封、扣押、冻结解除的,登记在先的轮候查封、扣押、冻结即自动生效。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29.被执行人在有关单位的收入尚未支取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向该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由其协助扣留或提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