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5民终547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众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含山县华阳西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221537421361。
法定代表人:赵德亮,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2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固始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超凡,河南誉蓼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上诉人安徽众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固始县人民法院(2021)豫1525民初32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审法院于2021年10月15日向上诉人安徽众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送达了《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告知了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事项,上诉人安徽众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收到该通知书后逾期未缴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安徽众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徐鸿
审判员 付巍
审判员 李彬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吴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