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芜湖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皖0207民初1030号
原告:***,男,1971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无为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无为市高沟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安徽众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含山县华阳西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221537421361。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芜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芜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芜湖国购汽车物流产业园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电子产业园综合楼50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70978709923。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诉被告安徽众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告芜湖国购汽车物流产业园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3719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一日
法官助理 焦 颖
书 记 员 ***
附适用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