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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安徽众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皖1802民初931号 原告:***,男,1963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 省合肥市包河区。 被告:安徽众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含山县华阳西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22153742136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安徽众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4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