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皖1802民初931号
原告:***,男,1963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
省合肥市包河区。
被告:安徽众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含山县华阳西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22153742136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安徽众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4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