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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安徽某某建设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302民初2814号
申请人:***,男,1970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
被申请人:安徽**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含山县华阳西路水岸国际3-1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40522760811535C。
法定代表人:马晓伟,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中冶建设高新工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88号5区4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0023357T。
法定代表人:杨立龙,董事长。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安徽**建设有限公司、中冶建设高新工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8月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安徽**建设有限公司、中冶建设高新工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117466.29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以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单(保单号码为1112604390173417××××)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安徽**建设有限公司、中冶建设高新工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117466.29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1107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高凤淑
二〇二二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王悦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