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1002民初4477号
原告:台州市精将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椒江区海门街道海城佳苑南区66-3号二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中银(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中银(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五联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椒江中山东路281号。
法定代表人:郑道南,系公司董事长。
原告台州市精将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精将公司)与被告浙江五联建设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8日立案。原告精将公司于2023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精将公司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撤诉,系其对诉讼权利的正当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台州市精将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62元,减半收取531元,由原告台州市精将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张文韬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