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五联建设有限公司

台州市精将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浙江五联建设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1002民初4477号 原告:台州市精将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椒江区海门街道海城佳苑南区66-3号二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中银(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中银(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五联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椒江中山东路281号。 法定代表人:郑道南,系公司董事长。 原告台州市精将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精将公司)与被告浙江五联建设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8日立案。原告精将公司于2023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精将公司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撤诉,系其对诉讼权利的正当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台州市精将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62元,减半收取531元,由原告台州市精将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张文韬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