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浙1002民初4180号
原告:浙江五联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椒江区中山东路281号。
法定代表人:郑道南,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巡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巡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71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椒江区。
原告浙江五联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联公司)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3年8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五联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五联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原告五联公司借款2775456元,并支付该款自2020年12月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1.2%计算的利息。审理中,五联公司变更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返还原告五联公司借款2775456元,并支付利息(其中150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2月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1.2%计算;其中1275456元为基数自2020年12月1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1.2%计算)。事实与理由:被告因工程施工需要分别于2013年2月5日、2013年2月7日向原告各借得1000000元、500000元,共计借款本金人民币1500000元,每笔借款均由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款条与还款承诺书》,载明借款按月利率1.2%计算利息,自该借款批准出借并转本人使用之日起算,如发生诉讼由椒江区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以银行转账方式将出借资金交付给被告。2020年12月2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一份《归还欠款再一次承诺保证书》,载明:截至2020年12月2日,共计欠原告本金1500000元、利息1687400元,已付利息411944元,尚欠利息1275456元,共计本息2775456元。被告再次承诺上述利息1275456元于2020年12月15日前付清,1500000元本金要求分期归还:其中2021年6月30日前还750000元,2021年12月31日前还清本金余额750000元,2020年12月15日后未还的利息额将视作后期本金计入总欠款额按月息1.2%予以计取利息。被告作出该承诺保证书后,仍未按约定归还本息。由此,本案的借款本金为2775456元,并按月利率1.2%计算的利息。
***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分别于2013年2月5日、2013年2月7日向五联公司告借款1000000元、500000元,并出具《借条与还款承诺书》两份,均载明利息按月利率1.2%计算。2020年12月2日,***出具《归还欠款再一次承诺保证书》一份,载明:2013年2月5日、2013年2月7日合计借款1500000元,截至2020年12月2日共欠五联公司借款本金1500000元,利息1687400元。扣除工程款411944元后尚欠利息1275456元。并约定,利息1275456元于2020年12月15日前付清。于2021年6月30日前归还借款本金750000元,于2021年12月31日前归还借款本金750000元。2020年12月15日后未还的利息额将视作后期本金计入总欠款额按月息1.2%予以计取利息。上述款项***至今未付。
上述事实有五联公司提供的《借条与还款承诺书》、《归还欠款再一次承诺保证书》、对账单以及到庭当事人的庭审**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五联公司与***之间的借款合同意思表示真实,未发现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形,应为有效。***于2020年12月2日出具《归还欠款再一次承诺保证书》,对欠款本金、利息及还款期限做了明确的约定。此后***并未按照约定及时还本付息,已经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原告五联公司变更后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不影响本院对本案的正常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浙江五联建设有限公司借款2775456元,并支付按月利率1.2%计算的利息(其中借款本金1500000元的利息自2020年12月3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其中借款本金1275456元的利息自2020年12月16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499元(已减半,原告浙江五联建设有限公司已预付),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八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张文韬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