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五联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浙江五联建设有限公司等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1002民初6281号 原告:**,男,1990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 被告:浙江五联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中山东路281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海贸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男,1973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 原告**与被告浙江五联建设有限公司、第三人***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24年1月11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对诉权的合理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