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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阳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浙江五联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仙居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浙1024民初706号之一 原告:某甲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仙居县。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乙,公司员工。 被告:某乙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 法定代表人:郑某,董事长。 原告某甲公司与被告某乙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2月24日立案。原告某甲公司于2026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某甲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裁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甲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92元,减半收取计946元,由原告某甲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三月十一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