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仙居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浙1024民初706号之一
原告:某甲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仙居县。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乙,公司员工。
被告:某乙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
法定代表人:郑某,董事长。
原告某甲公司与被告某乙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2月24日立案。原告某甲公司于2026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某甲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裁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甲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92元,减半收取计946元,由原告某甲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三月十一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