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花民一初字第00938号
原告:马鞍山大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北京(康达)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马鞍山市九鼎装饰公司总经理。
被告:马鞍山市九鼎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马鞍山大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马鞍山市九鼎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4月11日立案受理后,原告马鞍山大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3年9月26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马鞍山市九鼎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马鞍山大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马鞍山市九鼎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鞍山大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3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马鞍山大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三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