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鞍山市高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马鞍山市高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马鞍山美泰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0504民初1365号之一
原告:马鞍山市高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长城(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来,安徽长城(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马鞍山美泰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鞍山市高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马鞍山美泰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债权纠纷一案中,马鞍山市高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马鞍山市高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马鞍山市高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诉讼费用2355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1670元,由马鞍山市高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马千里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