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鞍山市高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马鞍山市高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安徽鲁班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马鞍山分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皖0503财保62号之一
申请人:马鞍山市高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
委托代理人:崔俊,安徽夏商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安徽鲁班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马鞍山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
被申请人:安徽鲁班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
本院于2017年10月13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安徽鲁班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民生银行宁波杭州湾新区支行的存款人民币590000元。现因保全超出请求的范围,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安徽鲁班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民生银行宁波杭州湾新区支行存款人民币59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