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鞍山市高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马鞍山市高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皖0503财保62号
申请人:马鞍山市高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俊,安徽夏商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安徽鲁班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马鞍山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
被申请人:安徽鲁班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
申请人马鞍山市高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2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安徽鲁班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马鞍山分公司、安徽鲁班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价值59万元财产或银行存款。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安徽鲁班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马鞍山分公司、安徽鲁班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9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或者冻结其他等值财产权。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两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三年。
案件申请费3470元,由申请人马鞍山市高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