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鞍山市高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马鞍山市高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马鞍山美泰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0504民初1365号
申请人:马鞍山市高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马鞍山市花山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长城(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来,安徽长城(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马鞍山美泰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马鞍山市。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
马鞍山市高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马鞍山美泰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债权纠纷一案,申请人马鞍山市高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2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马鞍山美泰商业管理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3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产。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对申请人在保全金额23万元范围内承担保险责任。
本院经审查认为,马鞍山市高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马鞍山美泰商业管理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3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1670元,由马鞍山市高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