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鞍山市高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马鞍山市高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芜湖粤诚置业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210民初3618号之一
申请人:马鞍山市高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工山集中区陶甸路9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0071171822XL。
法定代表人:高邦财,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节来,北京盈科(马鞍山)律师事务所。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慢慢,北京盈科(马鞍山)律师事务所(实习)。
被申请人:芜湖粤诚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芜湖市湾沚区南湖路恒大御府售楼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21MA2NT55M57。
法定代表人:孙佳,职务:总经理。
被申请人:恒大地产集团合肥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瑶海区明光路与银屏路交叉口恒大广场2号地块上午写字楼51层5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667938558U。
法定代表人:姜昆,职务:总经理。
申请人马鞍山市高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芜湖粤诚置业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合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马鞍山市高时装饰工程于2021年8月2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名下芜湖粤诚置业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合肥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8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马鞍山市高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天安财产保全保单为其提供责任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马鞍山市高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芜湖粤诚置业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合肥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存款8000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保全费4520元由申请人马鞍山市高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暂予承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 颖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唐金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