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鞍山市高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詬鞍山市高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芜湖粤诚置业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0210执3086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马鞍山市高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4050071171822XL,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工业集中区陶甸路958号。
被执行人:芜湖粤诚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21MA2NT55M57。住所地芜湖市湾沚区南湖路恒大御府售楼部。
法定代表人孙佳,该单位总经理。
被执行人:恒大地产集团合肥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667938558U。住所地合肥市瑶海区明光路与银屏路交口恒大广场2号地块商务写字楼51层5101。
法定代表人姜昆,该单位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马鞍山市高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芜湖粤诚置业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合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6日作出的(2021)皖0210民初361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马鞍山市高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770155.43元,本院于2021年12月2日立案执行。
执行中:1、多次通过全国执行查控网查询被执行人的证券、银行存款、支付宝、财付通、工商登记、车辆、保险信息等,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于2021年12月9日、12月16日冻结被执行人账户,期限为一年。后期如需续冻,请于到期日前一个月书面向本院申请;
2、经湾沚区房管局查询芜湖粤诚置业有限公司名下已经没有未售房源;
3、被执行人光大银行账户内的5600多万元存款已被划拨至湾沚区住建委的监管账户内,由该委统一监管使用。本院将会把本案以及其他涉被执行人的待执案件情况一并反馈给该委,能否参与分配待该委答复后再通知;
4、本院于2022年4月13日委托马鞍山雨山区法院查封了恒大地产集团合肥有限公司在马鞍山粤恒置业有限公司的股权。期限三年,请于到期前15日向本院申请续封;
5、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经查,被执行人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至此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发现被执行人具备了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后宗刚
审 判 员 黄腊梅
审 判 员 李渝林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缪 鹏
书 记 员 陈 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