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鞍山钢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合肥庆华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宿州市马建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马鞍山钢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泗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皖1324民初5152号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合肥庆华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宿州市马建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马鞍山钢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银行账户资金1210000元,并提供了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宿州市马建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马鞍山钢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账户资金1210000元,期限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晓云
书记员  戚玉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