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皖0504执66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马鞍山建华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经济技术开发区银塘镇金山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006941355312。
法定代表人:刘文胜,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马鞍山钢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路马建大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00733002281F。
法定代表人:王德川,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所作出的(2022)皖0504民初7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划被执行人马鞍山钢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034913.16元整。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方雪峰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 时振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