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鞍山钢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安徽泗县本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马鞍山钢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1324民初1265号之一
原告:安徽泗县本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泗县泗城镇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24682088600P。
法定代表人:刘宜本,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会武,安徽金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越,安徽金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马鞍山钢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路马建大院,统一信用社会代码91340500733002281F。
法定代表人:王德川,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安徽泗县本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马鞍山钢铁
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泗县本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有处分权,安徽泗县本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现提出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予原告安徽泗县本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二、解除对被告马鞍山钢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银行账户内存款3927256.3元的冻结。
案件受理费19118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24118元,由原告安徽泗县本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殷 来
二〇二二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 杨楠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