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鞍山钢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安徽铭诚机械租赁有限公司、马鞍山钢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皖1302执保453号
申请人:安徽铭诚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桃园镇后湖村。
法定代表人:岳芹,总经理。
被申请人:马鞍山钢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路马建大院。
法定代表人:王德川。
安徽铭诚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马鞍山钢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安徽铭诚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1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马鞍山钢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存款2720927元。申请人提供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州中心支公司出具的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安徽铭诚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马鞍山钢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2720927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周爱朋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沈嘉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