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皖0506执593号
申请执行人:马鞍山钢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路马建大院。
法定代表人:王德川,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安徽兴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博望镇两博路2117号。
法定代表人:徐志银,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马鞍山钢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兴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皖0506民再1号民事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安徽兴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支付执行款250425元,但被执行人安徽兴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扣押、冻结、扣留、提取、划拨安徽兴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存款260000元或者等值的财产;
二、不动产查封、其他财产冻结期限三年,动产查封、扣押期限两年,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一年。
申请执行人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扣押、冻结、扣留措施。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费亮亮
二〇二二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吴 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