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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某某、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鄂1381民初166号
原告:***,男,汉族,住本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音,湖北鄂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住广水市。
被告:***,男,汉族,住重庆市垫江县。
被告:重庆沃达通信信息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枇杷山正街******。
法定代表人:何睿,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良胜,男,1973年12月28日出生,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开胜,重庆渝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广播电视信息网络有限公司酉阳分公司。住所地:酉。住所地:酉阳县钟多镇桃花源中路**>
法定代表人:王立成,该分公司负责人。
原告***与被告**、***、重庆沃达通信信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沃达公司)、重庆广播电视信息网络有限公司酉阳分公司(以下简称酉阳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9日立案,被告沃达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属建设施工合同纠纷,应将本案移送至酉阳土家族苗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进行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该案案由为劳务合同纠纷,原告***与被告**之间为劳务合同关系,被告**居所地在广水,本院依法裁定:驳回沃达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被告沃达公司不服上诉到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年8月20日,随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决: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审理中,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9年11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余音,被告沃达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谭良胜、陶开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酉阳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公告送达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一、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四被告共同连带清偿原告***工资款18960元。二、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四被告共同支付违约金,按日罚总欠款的0.3%,直至该款还清为止。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全部承担。事实和理由如下:2016年2月,被告沃达公司承接被告酉阳公司的传输网络工程后,对外转包,被告***承包后,又分包给被告**,随后被告**在广水市和吉林省、贵州省及重庆市等地组织原告到该工地施工,从2016年2月18日起至2016年5月8日止,原告***共计应领取劳务报酬18960元。被告**打有欠条二张和还款协议一张,并保证不拖欠,如有拖欠,愿意按他所签合同约定日罚总欠款的0.3%计算违约金。但被告**至今未向原告支付,由此成诉。
被告**辩称,1、经人介绍,答辩人于2016年2月1日到重庆市见到***,尔后***开车带答辩人到李溪镇观看了施工线路,并向答辩人介绍了施工内容和方案,随后回到酉阳县又见了酉阳公司的副总和部门主任,通过了解询问基本了解施工情况,并于当日签订了施工协议。2、2016年2月16日答辩人先安排民工住宿及生活,于2月18日正式施工。从2月18日至5月8日答辩人先后带领24名农民工共计架设光缆157500米,安装设备机柜、ODF光纤配线架246台,分光器安装346台,光缆接续、成端1128芯,此项工程人工费共计287420元。虽然人工费只有287420元,但是根据协议第七条违约责任的第4款、第5款约定,造成停工或拖欠民工工资的情况发生,由过错方承担责任,所以,民工的诉求的工资总和是368440元与287420元的工费不符,那么酉阳公司和沃达公司是直接过错方,这81020元的多出人工费应由过错方承担。因为所有民工都是月工资制,停工待料也要开工资,可是现场很长时间没有材料才造成停工待料,从而多出了工程造价的额外开支。……从4月7日到4月30日材料还没有到,这时***说,过了5月1日节后,如果材料不到,答辩人及民工就回吧。直到5月8日整整24人等了一个月,民工工资是158440元,生活费、住宿费还没有算,这些损失谁赔?3、本人之所以欠24位农民工工资是因为***和沃达公司在施工前后没有向答辩人支付劳务费,在这数月本人并没有以包工头或老板的身份出现在现场,而是和所有的民工一样起早贪黑干活。另外,所有民工的生活费、住宿费都是答辩人垫付的,至于民工工资数额巨大,公司又不结算劳务费,答辩人无能力垫付。2016年底,答辩人到重庆沃达公司总部讨要民工工资,当时公司何总接待的,讲明酉阳公司还没有结算,并支付了20000元给答辩人先行回家安抚民工过年……,这一等就是两年多。中途答辩人得知酉阳公司已给沃达公司结算完毕,答辩人通过电话联系沃达公司要求结算,沃达公司谭副总却说不能结算,让答辩人到法院告公司,无奈,答辩人只能如实告知所有农民工。庭审中,被告**补充辩论意见,被告沃达公司提供的证据与被告酉阳公司签订的施工合同足已证明了***就是沃达公司的授权代理人,答辩人认为被告***、酉阳公司、沃达公司共同欺骗答辩人和所有农民工,从而共同达到目的骗取农民工正当劳务报酬。被告酉阳公司没有预留农民工资存在过错,被告沃达公司在收到被告酉阳公司的进度款和尾款的同时,没有及时发放给实际施工人(农民工),被告沃达公司称款已发给***,这只能证明他们左手给右手。被告沃达公司提供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理的陈桂华等人的追索劳动报酬案例与本案不是一回事,答辩人请求法庭依法判决酉阳公司与沃达公司共同支付农民工工资及违约赔偿金。
被告***未作答辩。
被告沃达公司辩称,1、原告与答辩人之间不存在劳务关系,且答辩人与原告之间也没有签订任何还款协议或合同,因此原告要求答辩人连带清偿其劳务工资及合同违约金的请求不能成立。2、被告***擅自将本案所涉的FTTH部分建设工程转包给被告**,答辩人事先不知情,也未追认许可。***与**之间的非法转包合同对答辩人不具拘束力。3、2016年6月23日答辩人已通过重庆银行向***转帐支付了工程进度款495485.74元。本案所涉的工程尾款260997.19元尚在答辩人公司账户。由于***失踪前擅自将本案所涉及的未完工的部分转包给**、王海、张亮、马兴建四个包工头,且每个包工头下面还有各自的施工劳务人员,而本案工程尾款是支付所有施工队的。因此,答辩人基于现实情况在收到尾款后就立即通知了包括**在内的四个包工头领取。但因**、王海、张亮、马兴建未能就工程尾款分配的金额达成一致而拒不领取,其责任不在答辩人。事实上,**、王海、张亮、马兴建等从***处承接转包合同后也极其不负责任。施工质量根本达不到竣工验收标准。为此,答辩人不得不又另聘请其他施工队重新施工整改,由此而花费了80000余元的额外支出,至2017年5月才通过了发包单位的竣工验收。答辩人认为,这些额外支出费用应当与本案尾款相抵后剩余部分才是**、王海、张亮、马兴建四个施工队的所得部分。综上所述,答辩人是以***为分包合同的相对人一方,并依约按工程进度履行了支付部分工程价款的义务。**、王海、张亮、马兴建未领取工程尾款的责任也不在答辩人。本案原告与答辩人之间不存在任何劳务关系,其劳务工资或合同违约金只能向其雇佣人主张。因此原告对答辩人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
被告酉阳公司向本院提交答辩状中称,1、答辩人于2016年1月10日与沃达公司签订了《重庆广播电视信息网络有限公司酉阳分公司乡镇FTTH建设施工框架协议》,明确了双方的责任。2、答辩人一直以来都严格按照《重庆广播电视信息网络有限公司酉阳分公司乡镇FTTH建设施工框架协议》中第五条“费用标准和付款方式”规定执行。并于2016年6月22日拨付进度款532780.37元。3、由于沃达公司所属工队出现严重的施工工艺不合格情况,答辩人分别于2016年8月24日发出整改督促函,2016年10月13日发出整改意见函。2016年11月4日发出《酉阳分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决定》。4、2017年6月27日至6月29日,答辩人对沃达公司所有工程进行验收时仍有部分工艺需要整改。2017年8月3日经过整改后通过验收。答辩人按照合同约定于2018年1月31日拨付了(除质保金外)剩余所有工程款项共计260997.19元。5、2018年沃达公司下属另一工队也以相同理由将答辩人以第三被告身份起诉,在答辩人列举相关证据后得到法院采纳并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综上所述,答辩人认为,原告只能与沃达公司产生劳务纠纷,与答辩人无任何关联;答辩人都是严格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工程款项的拨付,并且多次督促沃达公司解决农民工劳务纠纷事宜;答辩人无任何过错行为。请求人民法院驳回原告对答辩人的所有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与被告沃达公司系挂靠关系。2016年1月10日,被告***以沃达公司的名义与酉阳公司签订了《重庆广播电视信息网络有限公司酉阳分公司乡镇FTTH建设施工框架协议》,该协议对酉阳县乡镇FTTH建设施工事宜进行了约定。被告***承接酉阳县乡镇FTTH建设施工工程后,又将该工程中的李溪镇的FTTH建设施工工程转包给被告**,**组织工人进行施工。2016年4月份,因施工材料供应不及,被告**担心继续等待会加大施工成本,便于2016年5月份离开了工地。2016年5月8日,被告**共出具欠条二份。其中由原告***持有的一份欠条载明:今欠***工队12人工资款共计190600元。***:2月2640元、3月7200月、4月7200元、5月1920元。……。2017年6月9日,被告**出具一份还款协议,载明:因重庆酉阳工地工程款至今没到,本人无力垫付所有工人工资款。但本人与甲方合同约定逾期支付民工工资按日罚0.3%做违约金,一年内如果甲方还是不给民工工资,到期所有民工都可以起诉。并且附加总欠款的0.3%作为违约金。该份还款协议由***和代桂林(另案中原告)轮换持有。
2016年6月22日,被告酉阳公司根据被告***提交申请书中所载明已完成工程量和工程进度,扣除质保金后向被告沃达公司拨付工程款532780.37元,其中李溪镇工程款为220939.88元。被告沃达公司收到被告酉阳公司拨付的工程款532780.37元扣除7%管理费后,于2016年6月23日向被告***支付工程款495485.74元。被告***拿到该笔工程款后,不久便去向不明。2016年6月22日以后工程量的核定,分别由各施工队自己提供的工作量交由被告沃达公司后,由被告沃达公司向被告酉阳公司提交。2017年8月,经被告酉阳公司验收合格,被告酉阳公司扣除质保金后,于2018年1月31日向沃达公司支付工程尾款260997.19元,其中,李溪镇工程尾款为52218.48元。
被告***与被告**未进行结算,被告***也未将其收到的包括**工程款向被告**支付。李溪镇的FTTH建设施工工程除被告**组织工人进行施工外还有其他的工程队进行了施工,被告沃达公司、***与该施工队也未进行结算。2016年年底,被告**向被告沃达公司要款时,被告沃达公司向被告**支付20000元工程款。
上述事实有法庭审理笔录、欠条一份、还款协议一份、汇款凭据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1、从原告***提供的欠条和还款协议,证实了被告**下欠原告***劳务报酬18960元。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劳务报酬18960元,本院予以支持。因还款协议约定的违约金计算标准和起始时间不明确,本院依法从原告***提起诉讼之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其逾期支付资金的损失。2、原告***起诉被告***、沃达公司、酉阳公司共同连带清偿工资和共同支付违约金的问题。从本案查明事实来看,被告酉阳公司作为建设方将其涉案工程交给具有资质的被告沃达公司建设,在涉案工程验收合格后,按照合同约定向被告沃达公司给付工程款,其履行了付款义务,原告***与其没有劳务合同关系,故原告***要求被告酉阳公司连带支付劳务报酬的请求不予支持。被告沃达公司虽为涉案合同的承接方,但实际承包人为***,***承接后又将涉案工程转包**及另外三个施工队,被告沃达公司、***之间分包行为无效,被告沃达公司依法应当对被告***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被告**虽然没有相应的施工资质,但涉案工程最终经被告酉阳公司验收合格,被告沃达公司、***应当向被告**支付其已施工完毕的工程款项。因被告沃达公司、***收到工程款后没有与被告**及时结算并支付工程款,导致被告**不能向原告***支付劳务报酬,被告沃达公司、***对此负有责任。原告***要求被告沃达公司、***承担共同连带清偿责任,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沃达公司、***在应向**支付工程款的范围内对原告***的劳务报酬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同时,因逾期支付造成原告***资金损失方面,被告沃达公司、***也应当连带清偿。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向原告***支付劳务报酬人民币18960元,并按年利率6%支付自2019年1月9日起至实际付清劳务报酬之日止的资金利息;被告重庆沃达通信信息有限公司、***在应向**支付工程款的范围内对前述**所欠***劳务报酬和资金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第一项判决内容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重庆沃达通信信息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魏丽萍
审 判 员  沈华林
人民陪审员  张学文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五日
书 记 员  方东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