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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某某、史有平汉族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鄂1381民初187号之一
原告:**,男,住重庆市。
被告:**,男,汉族,住广水市。
被告:***汉族,住重庆市垫江县。
被告:重庆沃达通信信息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枇杷山正街******。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副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渝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法定代表人:何睿,该公司经理。
被告:重庆广播电视信息网络有限公司酉阳分公司。住所地:酉。住所地:酉阳县钟多镇桃花源中路**>
法定代表人:***,该分公司负责人。
原告**与被告**、***、重庆沃达通信信息有限公司、重庆广播电视信息网络有限公司酉阳分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9日立案。2019年11月13日,原告***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审判长魏丽萍
审判员沈华林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