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泉县华瑞路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安徽省凤阳县义怀水泥厂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 2015-05-05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阜民一终字第0005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临泉县华瑞路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临泉县城关镇光明南路(国土局北)。
法定代表人:霍俊,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骆东升,安徽文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安徽省凤阳县义怀水泥厂,住所地安徽省凤阳县西泉镇。
负责人:庄义怀,该厂厂长。
委托代理人:耿郎生,该厂职工。
委托代理人:毕志明,该厂职工。
上诉人临泉县华瑞路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瑞路桥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2014)界民一初字第012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2014)界民一初字第01275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670元,由本院退还临泉县华瑞路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审判长 徐 云
审判员 孟 乐 群
审判员 田 浩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 韦伟(代)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