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702民初4299号
原告:**年,男,1968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义旺,安徽安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家琪,安徽安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0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
被告:安徽池州市金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池口路**。
法定代表人:纪良武。
本院在审理原告**年与被告***、安徽池州市金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年于2020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及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年撤回起诉。
本案预交案件受理费2335元,减半收取1167.5元,由原告**年负担。
审判员 余莉玲
二〇二〇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郭 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