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皖1702执保774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同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赤峰路65号2号楼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0672683553D。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安徽省池州市桩基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香港城1幢1711-171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700705031480L。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安徽省池州市秋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和平路3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7007316764186。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上海同优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执行人安徽省池州市桩基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安徽省池州市秋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50万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安徽省池州市桩基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安徽省池州市秋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50万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