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池州市秋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池州市永清汽车修理服务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民申423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池州市永清汽车修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站**长江南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73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

两再审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良成,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再审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翊,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安徽省池州市秋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和平路**。

法定代表人:曹卓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华生,安徽安贵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池州市永清汽车修理服务有限公司、***因与安徽省池州市秋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皖17民终3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池州市永清汽车修理服务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张永会

审判员  张华春

审判员  刘 颖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丁铎

书记员陈安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