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现代冷气技术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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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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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2005)金民二(商)初字第949号 | ||
原告上海八一暖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朱行镇欢兴村。 法定代表人姚仁法,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其芳,上海金山工业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安徽省现代冷气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屯溪路386号。 法定代表人孟虎,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八一暖通(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省现代冷气技术工程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5年11月29日以被告已付清欠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故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与法不悖,依法可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八一暖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安徽省现代冷气技术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90元减半收取645元、财产保全费340元、合计985元,由原告上海八一暖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已缴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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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员 | 高丽宏 | |
书 记 员 | 李 超 | |
二OO五年十二月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