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现代冷气技术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省现代冷气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与中国航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海赛露达微波吸收材料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皖0191民初2562号
原告:安徽省现代冷气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屯溪路386号,组织机构代码61030448-2。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安徽新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汪力,安徽新信律师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中国航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西四环南路83号,组织机构代码10001262-3。
法定代表人:于喜国,董事长。
被告:上海赛露达微波吸收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浦东周浦沈梅路186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上海优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超凡蜂芯高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高丽营镇郎中村村委会东侧400米。
法定代表人:贾继红,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省现代冷气技术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航天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上海赛露达微波吸收材料有限公司、北京超凡蜂芯高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被告中国航天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中国航天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作为被告,住所地在北京市丰台区,根据我国法律“原告就被告”的原则,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司法管辖权。请求将本案移送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管辖。
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系侵权纠纷案件,根据合高公消火认字[2012]第2号火灾事故认定书,证实本案火灾事故发生在安徽省合肥市,其侵权行为地为安徽省合肥市,该行政区划属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因此,原告安徽省现代冷气技术工程有限公司选择侵权行为地法院起诉符合上述法律规定,本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被告中国航天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提出本案仅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应移送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管辖的异议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综上所述,本案的侵权行为地为安徽省合肥市,属于本院的管辖范围,故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中国航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莉
附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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