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现代冷气技术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省现代冷气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与中国航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海赛露达微波吸收材料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合***一初字第2562号
原告:安徽省现代冷气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安徽新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航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
法定代表人:于喜国,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中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赛露达微波吸收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上海市华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超凡蜂芯高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
法定代表人:季建法,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山东国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中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省现代冷气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航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海赛露达微波吸收材料有限公司、北京超凡蜂芯高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省现代冷气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中国航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海赛露达微波吸收材料有限公司、北京超凡蜂芯高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省现代冷气技术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无规避法律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省现代冷气技术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990元,减半收取为4495元,由原告安徽省现代冷气技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祁可圆
附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