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中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六安市中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皖1502执1366号
申请人:六安市中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六安集中示范园区六合南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0年4月4日出生,汉族,六安市金安区人,个体建筑户,住六安市金安区。
被执行人:**(曾用名:***),男,1971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六安市金安区人,个体建筑户,住六安市金安区。
申请人六安市中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件在执行过程中,经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因协议需要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2020)皖1502执1366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杨冰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万思悦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