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中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六安市中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熊贤峰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皖1502执1402号
申请人:六安市中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六安集中示范园区六合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02705000190Q。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55年9月13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金寨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六安市中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本院已依法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债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对本院(2020)皖1502执140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杨冰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张梅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该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