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中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六安市中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赵宜长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皖1502执1403号
申请人:六安市中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六安集中示范园区六合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02705000190Q。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66年8月14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
申请人六安市中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已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限制高消费执行措施,也无其他财产线索。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杨冰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张梅
附相关法律条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执行时效期间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