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亚杰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六安亚杰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安徽省六安外国语学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502民初758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六***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天盈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006726060560。

法定代表人:傅坤,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安徽省六安外国语学校,住所,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城北乡正阳路与新城二路交汇处社会信用代码52341500MJA9676651。

法定代表人:郑显俊,该校校长。

申请人六***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被申请人安徽省六安外国语学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5日作出(2021)皖1502民初758号财产保全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安徽省六安外国语学校名下存款1000万元。申请人六***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2月8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六***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安徽省六安外国语学校达成和解,现六***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解除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安徽省六安外国语学校名下存款1000万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慧芳

二〇二一年二月九日

书记员  何 玥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一)保全错误的;

(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三)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

(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

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保全措施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