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亚杰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六安亚杰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六安市海洋钢管租赁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5民终3119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六***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常青路6号楼,现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佛子岭路天盈大厦A座16楼。

法定代表人:傅坤,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家果,安徽皋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六安市海洋钢管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城南镇梅花村。

法定代表人:张海洋,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慧,北京市炜衡(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靖,北京市炜衡(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被告:陈荣涛,男,1969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金寨县。

上诉人六***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六安市海洋钢管租赁有限公司、一审被告陈荣涛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2020)皖1503民初47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六***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六***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六***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4030元,减半收取12015元,由上诉人六***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王世如

审判员  高 华

审判员  魏 晋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耿广玉

书记员陈佳慧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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