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5民终3119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六***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常青路6号楼,现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佛子岭路天盈大厦A座16楼。
法定代表人:傅坤,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家果,安徽皋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六安市海洋钢管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城南镇梅花村。
法定代表人:张海洋,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慧,北京市炜衡(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靖,北京市炜衡(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被告:陈荣涛,男,1969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金寨县。
上诉人六***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六安市海洋钢管租赁有限公司、一审被告陈荣涛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2020)皖1503民初47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六***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六***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六***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4030元,减半收取12015元,由上诉人六***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王世如
审判员 高 华
审判员 魏 晋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耿广玉
书记员陈佳慧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