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亚杰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六安市叶集区玖峰商砼有限公司与六安亚杰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六安市叶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504民初695号

原告:六安市叶集区玖峰商砼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叶集区史河街道花园回民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00564976674T。

法定代表人:豆德勇,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长伟,男,1985年5月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系公司职工。

被告:六***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006726060560,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常青路**楼。

法定代表人:傅坤,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系安徽嘉树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六安市叶集区玖峰商砼有限公司诉被告六***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原告六安市叶集区玖峰商砼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六安市叶集区玖峰商砼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719元,减半收取8359.5元,由六安市叶集区玖峰商砼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许 涛

人民陪审员 冯 梅

人民陪审员 徐亚丽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日

书 记 员 李述敏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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