界首市华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界首市华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安徽御园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皖1221民初2235号
原告:界首市华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82557811310U(1-1),住所地界首新阳东路29号东新宾馆1201。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汉族,1972年6月9日出生,住安徽省界首市,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文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御园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泉县光明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217885724685。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界首市华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御园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界首市华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安徽御园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界首市华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界首市华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界首市华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