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皖1282民初1294号
原告:界首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界首市新阳路**东新宾馆12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82557811310U(1-1)。
法定代表人:尹天琦,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祎,安徽泉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城东路**中建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000169954619U。
法定代表人:陈颖。
原告界首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于中德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界首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9日以被告已经达成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当事人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界首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930元,减半收取1965元,由原告界首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于中德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陶 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