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1282执443号
申请执行人:界首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安徽省界首市新阳东路29号东新宾馆1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82557811310U。
法定代表人:尹天琦。
被执行人:界首市殡葬管理所,住所界首市西城尹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41282485904365L。
法定代表人:邓学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界首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界首市殡葬管理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界首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皖1282民初47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执行人界首市殡葬管理所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申请执行人界首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380379.62元,负担案件受理费3751元,因被执行人界首市殡葬管理所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界首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2月3日依法立案受理。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多次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界首市殡葬管理所名下的财产信息,除名下有少量银行存款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房屋、车辆等财产信息。
三、已通过司法专邮方式向被执行人界首市殡葬管理所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界首市殡葬管理所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综上所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界首市殡葬管理所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界首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表示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未执行标的额384130.62元、执行费5662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 魁
审判员 应学华
审判员 沈 震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刘雅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