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界执字第00714号
申请执行人:彭宾,男,1967年8月27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界首市水利水电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界首市人民路140号,组织机构代码15226271-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70年2月16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应阿雷,男,1984年3月21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男,1973年10月7日出生,汉族,系**之父。
被执行人:***,女,1972年8月9日出生,汉族,系**之母。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阜民一终字第0050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9月24日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界首市水利水电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应阿雷、***、孟素英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界首市水利水电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244013.34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应学华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