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1624执保240号
申请人:界首市水利水电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界首市人民路14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82152262712T。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男,1979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泗县。
被申请人:***,男,1971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申请人界首市水利水电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申请保全被申请人***、***财产保全一案,要求对被申请人赵烟的银行存款200126.5元进行冻结。经查,发现被申请人***、***有部分可冻结的银行存款,本院已采取相应的冻结银行存款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十三)项、第二十一条(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部分保全。
执行员 ***
二〇二一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 陈 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