亳州市公路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亳州市公路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安徽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安徽省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皖1602民初4247号
原告(反诉被告):亳州市公路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路桥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安徽***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书号13416199110710070。
被告:安徽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工集团),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被告(反诉原告):安徽省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简称第二建筑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安徽公德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书号13416200110120762。
原告路桥公司与被告安徽建工集团、第二建筑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1立案。原告路桥公司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被告第二建筑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路桥公司、被告第二建筑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亳州市公路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准许被告安徽省第二建筑工程公司撤回反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反诉费50元,合计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亳州市公路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25元,被告安徽省第二建筑工程公司负担25元。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